• 對於被繼承人不明確的債務,這時候應選擇繼承嗎?我國法律上繼承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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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繼承人需承擔被繼承人遺留的所有債務,除非選擇限定繼承。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承擔遺產的範圍內的債務責任,這樣可以避免承擔超過遺產價值的債務。選擇是否採取此種方式需仔細考量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與資產比例。繼承往往涉及多方繼承人及家庭關係。若家庭內部有爭執或緊張情況,繼承過程可能會引發更多的衝突。必須遵循法律...

  • 遺囑執行人要作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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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遺囑執行人之職務內容可概括為四大領域:第一,處理各項稅務,包括國稅、地方稅、遺產稅與贈與稅之申報與繳納;第二,辦理不動產或其他財產登記,確保遺囑所載財產能依法移轉;第三,分割銀行帳戶、股票帳戶等動產,讓遺產能合理劃分;第四,解決一切訟爭,包括返還遺產、確認遺囑效力及處理債務問題。每一項職務都充滿專業性...

  • 指定遺囑執行人有用嗎?沒有指定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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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指定遺囑執行人當然有用,甚至是確保遺囑能夠落實的關鍵所在,沒有指定雖然法律提供補救程序,但效率低落且風險高,因此遺囑人除應明確指定外,更應該留下一部分現金或流動性資產作為稅務與繼承費用的支付來源,甚至規劃執行人報酬,如此方能確保其遺願真正得到貫徹,避免死後因遺囑執行的困難而使遺願落空,這正是遺囑執行人...

  • 委託律師訂立遺囑,應注意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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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在訂立遺囑過程中,律師除依委託人的指示擬定內容,亦應就可能的法律障礙提出替代方案,例如在涉及高額財產或複雜權屬時,搭配生前信託、贈與契約、公證文書等,以避免單純依賴遺囑而遭遇執行困難或繼承人訴訟拖延。委託人也應理解,遺囑雖是法律保障的財產處分工具,但若欠缺周延的事前揭露與規劃,或者忽視繼承人間的關係衝...

  • 遺囑執行人如何產生?其職務為何?繼承人得否擔任遺囑執行人?何種情形下可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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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遺囑執行人的制度是為了確保遺囑意旨的落實,其產生方式有指定、委託指定、親屬會議選任及法院指定等多種途徑;其職務涵蓋遺產管理、稅務申報、清冊編製、遺贈交付及排除妨害等多面向工作;繼承人原則上可以兼任,但需考量利益衝突;若怠於職務或有重大事由,則得由親屬會議或法院解任另行指定。此一制度的重點在於維護遺囑人...

  • 我單身未婚,父母、祖父母輩都死亡,沒有兄弟姊妹。我可以寫遺囑將全部的財產分給我的朋友、公益團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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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單身未婚,且父母、祖父母均已過世,沒有兄弟姊妹,因此在法律上已無任何特留分權利人存在,並且無法定繼承人,倘若沒有遺囑,遺產將依民法第1185條歸屬國庫。但完全可以在生前透過有效遺囑將全部財產指定分配給朋友、公益團體或其他希望的受遺贈人,不受特留分限制。   律師回答: 在我...

  • 何謂遺囑執行人?其任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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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遺囑執行人係協助處理遺囑事務之核心人物,不僅能協助完成遺囑指定事項,亦可協調繼承人間意見、減少爭議,並透過編製遺產清冊、清償債務、遺產登記、繳納稅款及財產交付等一系列作業,確保遺囑落實執行。為確保身後心願得以遵行,立遺囑人應慎重指定適當遺囑執行人,若遺囑中未明確指定,遺產繼承過程中可由親屬會議或法院依...

  • 沒有法定繼承人,晚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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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若身處無法定繼承人之情境,為妥善安排晚年照護與死後財產處分,應及早規劃,結合遺囑與信託制度,既能於生前透過安養信託保障自身生活與健康照護,又可於身後透過遺囑或遺囑信託達成財產用途與繼承意願之實現,避免家族爭產、遺產遭國庫歸收或無效分配等情形,確保人生終章圓滿落幕,並讓一生辛勤累積的財產得以真正發揮價值...

  • 遺囑執行人是作什麼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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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遺囑執行人的法律地位十分特殊,他是繼承人的代理人,卻不受繼承人意思拘束,而是遺囑意思的代理人,從制度設計到職權行使,都凸顯其作為立遺囑人分身的重要性,如果沒有指定,雖然可以由親屬會議或法院補救,但這往往延宕程序且容易爭議,因此最佳方式仍是由遺囑人預先指定一位合適人選,並規劃資金與報酬,這樣才能真正確保...

  • 「遺贈」與「死因贈與」的區別?要如何在財產所有人死亡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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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遺贈與死因贈與雖均以死亡為生效時點,且具無償贈與性質,惟兩者在法律形式上分別屬於單獨行為與契約行為,前者須符合法定遺囑形式,後者僅需贈與契約合意即可成立;年齡與行為能力門檻亦有不同;此外,遺贈之執行通常須依賴遺囑執行人,死因贈與則建議生前即交付控制權與處分權予受贈人,以減少事後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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