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分配到遺產?如何提起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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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繼承權雖受法律保障,但仍須繼承人主動行使權利,並善用訴訟救濟機制。司法機關無法主動介入個人遺產分配糾紛,若當事人未在時效內提出訴訟,則即便確有權利,也可能因時效消滅而無法實現,徒留遺憾。最後,提醒一般民眾,面對長輩離世遺留財產之處理時,應秉持公平、透明、誠實原則,合力完成遺產分割;若真發生不公分配情形...

  • 失聯繼女也有特留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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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夫妻共同持有不動產,而丈夫另有與前妻所生之子女,該名子女於丈夫死亡時尚在世,即為其合法繼承人。在丈夫名下持有的房屋部分將依法由妻子與該子女各承繼一半,即各承得整體房屋的四分之一所有權。丈夫雖可依民法以遺囑安排遺產繼承人,然不得侵害妻子與女兒之特留分。倘若遺囑內容侵害該法定保障份額,二人可依法主張特留分...

  • 什麼時候開始繼承?繼承人的範圍、順序,以及繼承遺產的比例與最低限度,民法分別是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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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繼承之開始雖自被繼承人死亡起自動發生,惟繼承的內容、比例、順序與保障權益,均受民法細緻規範,尤其於處理財產繼承前,應依序確認繼承人資格與應繼分、是否存在遺囑或特留分問題、是否有失權原因或拋棄聲明,方能保障各方權利並有效分配遺產。民眾在面對繼承事項時可諮詢專業律師協助,以釐清法定與實務細節,降低後續糾紛...

  • 繼承制度上的男女平等是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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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現行繼承法制的核心價值在於性別平等與法律秩序,不容許傳統習俗壓倒法律保障,尤其在財產分配方面,男女子女地位一律平等,不得任意排除女兒繼承權,對於家庭成員間若有怨懟、糾紛,應回歸法律處理,若真有不孝行為,應依法收集證據,循司法途徑處理,切勿僅憑傳統觀念或私人協商強迫放棄繼承權。同時,被繼承人若有特別考量...

  • 如何藉由財產規劃以預防爭產所帶來的親情撕裂與財富斷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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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財產規劃不僅是金錢的傳承,更是親情的延續。若能在生前審慎規劃,便可大幅降低爭產風險,避免親屬因財產分配而反目成仇,同時確保財富能持續傳承,不因爭訟、課稅或分割不當而斷層。對於任何有一定財產基礎的人而言,提早進行財產規劃並尋求專業協助,無疑是避免悲劇與保障家庭幸福的必要功課。   ...

  • 遺產只給兒子,女兒無分,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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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遺產只給兒子、女兒無分」若透過遺囑表達者,在未侵害特留分範圍內仍屬合法行為,但若已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部分遺囑將屬無效,未獲指定者之繼承人仍得依法主張特留分。從憲法保障性別平等、民法繼承權平等原則及實務裁判趨勢可知,法律並不容許因性別而剝奪繼承人之合法權益,女兒與兒子在法律上具同等地位,均應...

  • 在外國立遺囑,台灣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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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若該遺囑形式與當地法及台灣登記要求均無衝突,一般可辦理繼承登記,但若台灣認定該遺囑違反強制繼承規定或特留分制度,仍可能影響分配結果,因此實務上在涉外遺囑情形,若涉及台灣境內房產,在立遺囑時同時符合立遺囑地國與台灣民法的形式要件,以確保將來在台灣辦理繼承登記時不會因形式瑕疵被否認效力,同時須預留繼承人特...

  • 自己寫的遺囑,沒有蓋章也沒有公證人,遺囑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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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自己寫的遺囑即屬自書遺囑,只要具備行為能力且在書寫時神智清楚,並依民法第1190條親筆全文書寫、記明年月日並簽名,即便沒有蓋章、沒有公證人,依然屬於有效遺囑,但在實務上若立遺囑人有精神疾病病史或曾看過身心科,建議增加其他佐證手段以確保將來能順利執行遺囑內容,避免因效力爭議而使遺囑意旨落空,這樣才能兼顧...

  • 父母如以死後處分方式將房產獨給長子,如何預防其他子女主張特留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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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遺囑特留分補償條款的核心價值,在於承認特留分的法律現實並加以利用,以可控的補償方式換取主要財產歸屬的確定性,避免因特留分扣減權行使導致遺囑執行受阻。立遺囑時應與律師、會計師或信託專業人員合作,根據家庭成員結構、財產組成與流動性狀況,設計兼顧法律效力與實務可行性的條款,並配合遺囑公證、信託架構及保險安排...

  • 特留分扣減權行使後之法律效果可以請求金錢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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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特留分扣減權的行使方式雖然簡單,以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但其效果卻十分深遠,既能立即使侵害部分失效,又能回復特留分至遺產整體,同時兼顧遺囑自由與繼承保障,實務上則視個案情形採現物返還或金錢補償,並在涉及不動產登記時透過法院程序具體落實,整體而言,扣減權行使效果是一種法律與倫理兼顧的制度設計,既避免了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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